致力校准、检测、检定一站式服务贡献于中国制造!

计量检测服务覆盖网点▼

华东 | 华南 | 华西 | 华北 | 华中 【全国站】

请选择您要切换的城市:
华北:
北京 太原
华中:
郑州 武汉 长沙
华东:
上海 南京 杭州 合肥 泉州 南昌
华南:
深圳 广州 佛山 中山 东莞 南宁
西部:
重庆 成都 昆明 西安

仪器校准 仪器校验 您身边的第三方仪器校准实验室

添加微信 计量客服二维码
计量检测网LOGO图标做中国更具影响力的第三方计量检测机构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媒体报道 >

违法行为处罚

时间:2021-07-28   编辑:admin

值得托付的第三方计量检测机构,服务数万家客户,一切为您,放心选择!

违法行为处罚
 
总 则
第yi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执行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
第四条 处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坚持以事实力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规定程序。
第二章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条 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停止生产、营业、制造、出厂、修理、销售、使用、检定、测试、检验、进口;
(三)责令赔偿损失;
(四)吊销证书;
(五)没收违法所得、计量器具、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非法检定印、证;
(六)罚款。
第六条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非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
(二)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损坏计量基准,或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随意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自行中断、擅自终止检定工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第九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面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三)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第十条 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检定、测试,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授权机关撤销其计量授权。
(二)超出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责令其改正,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授权证书。
(三)未经授权机关批准,擅自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损损失。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校准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没收该计量器具。
(五)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进口、销售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进口、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三)进口、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封存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进口额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制造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三)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而擅自使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四)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其制造、修理条件已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要求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五)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或者重修、重检,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七)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的,责令其停止销售;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没收该种标准物质和全部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组装的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经检查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三)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失去公正地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第十九条 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撤销其计量监督员职务;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询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泄漏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秘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二)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三)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进行计量检定的;
(四)伪造检定数据的。
第二十三条 计量检定人员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技术机构赔偿损失;情节轻微的,给予计量检定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执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任务的机构无故拖检定期限的,送检单位可免交检定费;给送检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同一案件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初次违法,情节较轻的;
(三)认错态度好,能积极有效地配合查处工作的;
(四)主动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处罚幅度的上限从重处罚:
(一)屡教不改的;
(二)明知故犯的;
(三)错故刁难监督检查或检定的;
(四)后果严重、危害性大的;
(五)转移、毁灭证据或擅自改变与案件有关的计量器具原始技术状态的;
(六)作假证、伪证或威胁利诱他人作假证、伪证的;
第二十八条 围攻、报复计量执法人员、检定人员,或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计量执法人员、检定人员执行公务的,提请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伪造数据是指单位或个人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进行不诚实的测量,出具虚假数据或者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符的违法行为。
(二)出版物是指公开或内部发行的,除古籍和文学书籍以外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除文艺作品外的音像制品。
(三)非出版物是指公文、统计报表、商品包装物、产品名牌、说明书、标签标价、票据收据等。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计量客服-文丽
客服感言诚信不用你说,我懂~~

感谢您对博计计量的信赖!博计计量—值得托付的第三方法定计量校准机构!作为一名在线客服,我每天都在用微笑欢迎您的到访,虽然您在网络的另一端,但我相信,您一定能感受我快乐工作的感觉,您的亲切言语永伴我左右,您的热情激励鼓舞我前行,因为我知道,您和我一样,喜欢开心的付出,快乐的工作。

计量微信咨询-文丽

案例推荐

做仪器校准,找博计计量准没错!
做仪器校准,找博计计量准没错!
0 2021-08-03

做仪器校准,找博计计量准没错,感谢广州美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信任,博计计量会一直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运用专业的计量校准技术及高效的服务质量,为企业...

东莞市康圆电子有限公司做仪器校准指定
东莞市康圆电子有限公司做仪器校准指定
0 2021-08-03

东莞市康圆电子有限公司做仪器校准指定博计计量,作为仪器校准检测机构,博罗仪器校准拥有18年的丰富经验,赢得众多合作伙伴的好评,感谢我们的合作伙伴,因为有你们...

我们还能为您提供更多+

仪器计量

仪器计量

仪器计量校准服务认准第三方CNAS校准实验室将严格按照《计量法》及相关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国标或仪器···

仪器检定

仪器检定

博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门从事仪器检定校准,计量仪器检定,仪器检定服务等全面的第三方CNAS校准实验室···

仪器校验

仪器校验

博计拥有一支专业仪器仪表校验人才组成的技术精英团队,开展多仪器仪表校验,仪表计量校验专业,深层次,富···

仪器校准

仪器校准

博计深耕40余载仪器校准服务工程师团队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涉及电磁,无线电,时间频率,几何量,热学···

计量检测定制方案

计量检测定制方案

博计深耕40余载仪器仪表校准服务工程师团队积累了丰富的计量检测定制方案行业经验,涉及电磁,无线电,时···

计量校准解决方案

计量校准解决方案

博计秉承“推动计量进步,让世界爱上中国品质”的宗旨和使命,深耕40余载仪器仪表校准服务工程师团队积累···

计量客服-桥梅

联系我们

博准与您只有一个电话的距离

网上选购!为您更省钱!您通过网络直接从校准实验室选购,您可获得性价比更高的仪器校准和计量检测服务,您对博计的信任和支持,是博计为您提供质优仪器校准和计量检测服务的动力。

24小时计量服务热线:183-7971-1188
  • 计量微信咨询-桥梅 扫一扫,添加微信
  • 计量机构公众号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无论是单项仪器校准解决方案还是计量校准、检测、检定服务一站式全包我们都会全力以赴,敬畏您的每一份钱

我们不是一个工程师或客服在为您服务
计量检测网LOGO图标

为企业提供更保值的技术质量为客户提供更感动的计量服务

同样是技术,我们更创新;同样是质量,我们更可靠;
同样是服务,我们更专业;同样是微笑,我们更真诚!

是您值得选择的仪器校准、检测、检定服务商

仪器计量校准检定咨询:400-805-6188
CNAS校准证书 计量工程师团队图片

在线计量校准实验室团队展示

我们更具综合实力!我们更懂您的质量需求!

几何量计量实验室

几何量计量实验室


几何量实验室是博计较早建立的实验室之一,负责行政区域内几何量的量值传递和建标工作,并提供各种几何量计量仪器的计量...

了解详情>>
热工计量校准实验室

热工计量校准实验室


博计热工实验室是进行热工测试仪器的计量仪器校验,仪器校正检测,仪器计量校准,计量仪器校正检定服务,负责行政区域内...

了解详情>>
力学计量校准实验室

力学计量校准实验室


博计力学实验室开展时间较长、涉及项目较多,软硬件设施较为完善的实验室,负责压力、质量、衡器、小容量、密度、力值、...

了解详情>>
电磁计量校准实验室

电磁计量校准实验室


博计电磁实验室主要从事电学仪器的计量仪器校验,仪器校正检测,仪器计量校准,计量仪器校正检定服务.开展电磁项目覆盖...

了解详情>>
电学计量校准试验室

电学计量校准试验室


博计电学实验室设立时间较早也是实力较强的一个专业校准检测室.负责电磁、转速、无线电及时间频率的量值传递工作,提供...

了解详情>>
无线电仪器校准实验室

无线电仪器校准实验室


博计无线电实验室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时间频率仪器的计量仪器校验,仪器校正检测,仪器计量校准,计量仪器校正检定...

了解详情>>
衡器计量检定室

衡器计量检定室


博计衡器计量检定室设立时间较早且实力较强的一个专业室.技术力量雄厚,负责周边地区的质量方面的量值传递,提供非自动...

了解详情>>
化学计量实验室

化学计量实验室


博计化学计量实验室负责理化分析仪器,物理光学仪器,环境监测仪器和各医疗机构在用计量器具的计量仪器校验,仪器校正检...

了解详情>>
医疗计量检测室

医疗计量检测室


博计医疗计量检测室是为进一步加强民生计量工作而成立的一个实验室,专门从事医院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计量仪器校验,仪...

了解详情>>
定量包装检测室

定量包装检测室


博计定量包装检测室是专门从事计量仪器校验,仪器校正检测,仪器计量校准,计量仪器校正检定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监督检测...

了解详情>>
流量计计量检定实验室

流量计计量检定实验室


流量计计量检定实验室主要从事流量检测和容量检测的技术工作,建立,保存和改进相关领域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开...

了解详情>>
千斤顶计量检定室

千斤顶计量检定室


博计千斤顶计量仪表校正,标定室秉承服务至上,客户至上的宗旨,专业从事建筑工程,修路筑桥工程,铁路工程等各种工程千...

了解详情>>

我们还能为您提供更多仪器校准、检测、检定服务

您的每一分钱,我们都为您珍惜;您的每一次认可,我们都感到骄傲!

爱计量,爱生活!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爱计量,爱生活!有计量才有产品,作为质量基础要素的计量为科研、生产服务,并基于科研、生产的基本需求开展工作,因此计量科学被誉为“科学发展的探测器”,在国际计量变革新时代,我们将更加重视计量,大力发展计量,深入贯彻国家关于质量变革的决策部署,夯实计量基础、创新计量管理、加强协同服务、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赋能经济社会发展。计量将焕发出全新的活力和动力,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仪器计量校准检测服务团队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