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的法定要求分为三类
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行政管理要求。具体操作是对其进行 计量检查,确定计量器具的误差及其他计量特性,如:测量不确定度、示值误差、准确度等级;稳定 性、重复性和漂移;读数装置分辨力、分度值、电磁干扰敏感度等。技术检查:为满足计量要求而必须 具备的结构、安装要求,读数的可见性以及是否存在欺骗的可能等。行政检查:包括标识、铭牌、型式 批准、检定标记、许可证标记、有关证书及有效期、密封,锁定和其他计量安全装置的完整性、检定、 修理和维护记录等。
上述三方面的检查也可称为检定的三分量。通过检定必须作出合格与否的结 论,并加标记和出证书。合格的发给检定证书,它是“证明计量器具已经过检定,并获得满意结果的 文件”;不合格的发给不合格通知书,它是“声明计量器具不符合有关法定要求的文件”。 2.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 。 强制检定 (1)定义: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所实行的强制性定点定期 检定。 (2)强制检定的特点:是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管,指定的法定或授权技术机构具体执行,固定 检定关系,定点送检;检定周期由执行强检的技术机构按照计量检定规定,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3)强制检定的范围:①社会公用计量标准;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高计量标准;③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 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工工作计量器具。 非强制检定 (1)定义:是指由使用单位自已或委托具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强检 以外的其他测量仪器依法进行的一种定期检定。 (2)非强制检定的特点:是使用单位依法自主管理,自由送检,自求溯源,自行确定检定周期。 3.检定的分类 检定原则上分两类:首次检定和后续检定。 (1)首次检定:对未曾检定过的新计量器具进行的一种检定。
shou次检定的目的是确定新生产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是否符合批准时型式的规定的要求;仪器校准对先 前未经检定的任何计量器具按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的一系列检查和直观检验,符合要求的出具检 定证书和(或)加标记,也即赋予该器具法制特性。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首次检定一般由法定 计量机构作出规定和要求,由器具的制造者、进口者、卖主或使用者提出申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 要求,可在器具出厂前、销售前、安装时或使用之前进行首次检定。首次检定的地点可根据情况和 法规,能够在工厂、用户现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实验室或授权的独立实验室内进行。对于进口 的器具也可根据需要选择其他首次检定的地点。 在
计量校准过程中,首次检定也可分为两步或几步来完成。例如,首次检定的一部分内容在器具安装之 前可在法定计量机构进行,而另外的内容可在器具安装完毕后,在使用地点进行。
(2)后续检定:计量器具首次检定后的任何一种 检定,包括强制性周期检定;修理后检定;周期检定有效期内的检定,不论它是由用户提出申请,或由于 某种原因使有效期内的封印失效而进行的检定。后续检定的目的在于检查器具是否仍保持其 法制特性,并为重新确认或撤消,或者为恢复法制特性所需要采取的改进措施提供依据。后续检定 包括有效期内检定、周期检定以及修理后的检定。 后续检定比首次检定要强调器具在经过使用 后的整体性能(误差),着重于随时间发生变化或超差的计量性能。
仪器校准因为种种原因如元件的老化、磨 损、尘埃、污染、温度、湿度、振动、电磁场等影响可导致器具的性能下降。由于目的不同,两者检定的 项目可能不同,但其要求应该是一致的。如果不能满足,就应采取重新调整、修理等措施。当重新安 装及修理后如对器具的计量性能有重大影响时,原则上还应按首次检定的要求进行。除个别原因 外,后续检定一般由法定计量机构负责安排与使用者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提交器具相结合。当使用 者对器具的性能发生怀疑或觉察到功能失常时,或是当顾客对器具性能不满意时可随时提出,特 别是修理后及封印失效后必须检定。检定间隔一般在计量检定规程中规定。与具体情况和法规的 规定有关,可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实验室和授权的独立实验室内进行,也可设在用户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