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 油品质量、an全、环保监测、科研等方面的计量检测数据。
5.2 凡使用未按国家规定配备、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器具所采集的计量数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均不得在贸易交接、财务结算中使用。
5.4 企业各级计量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制度明确计量数据采集、传递、统计、分析的管理流程和标准;制定运输、保管、零售各环节具体的损耗管理指标,并作为绩效考核主要依据。
5.6 油库和加油站自用油使用应建立规范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先审批后使用。
6.1 计量人员包括从事计量管理、计量检定(校准)、计量检测及器具维护修理人员。
6.3 各级计量人员的配备,应满足本企业计量工作的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