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气瓶充装单位应满足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并取得充装证。
2.严格执行气瓶充装有关规定,确保不错装、不超装、不混装和充装质量的可追踪调查。
3.充装单位必须对充装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本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4.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只充装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不得为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的检查,确认瓶内气体并做好记录。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不准充装,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和改装气瓶。
5.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1)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的;
(2)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3)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4)超过检验期限的;
(5)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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