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改革的重点内容
(一)明确了定期检验与定期检测的属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对电梯进行检测,并由经核准的检验机构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但在实际中,由于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自行检测“名存实亡”,技术诊断的重任被转嫁至定期检验。自行检测和定期检验未有效分离不仅导致电梯使用单位产生依赖性,主体责任难压实,还导致检验机构工作量加大,再加上近年来电梯数量猛增,人机矛盾日益凸显,检验不及时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意见》提出了定期检测的概念,并清晰界定了定期检验与定期检测的属性,即“检验的公益属性”和“检测的市场属性”,前者强调检验的技术监督作用,后者突出检测的技术诊断作用。
(二)明确了开展定期检测的主体。可实施电梯定期检测的主体分为三类:一是取得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公益性电梯检验机构;二是取得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在检测工作开展地满足场所、人员、设备、体系等条件,并能按照当地监管部门要求及时传递、报告、公示检测信息的检测机构;三是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在满足开展检测要求情况下,经当地监管部门条件确认,可从事本单位使用管理或维保电梯的检测。
(三)明确了定期检测周期。《意见》中明确规定新安装监督检验后6年以内电梯,每3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每2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经过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合格后的电梯,使用6年以下的,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其他视同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使用15年及以上未进行过改造和重大修理的电梯,仍每年只进行1次定期检验。
(四)明确了定期检测机制。《意见》提出了“选择检测项目”机制,即检测项目和内容应当根据受检电梯特点(如使用频率、故障情况、维保情况等)、现场检查情况(如磨损、锈蚀等)和生产单位的使用、检查与维护保养说明进行确定调整。这赋予电梯使用单位、检测机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一来可根据所检测区域电梯实际情况,针对性地选择检测项目和内容,二来也是有序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在强化电梯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逐步、有序、科学地减少电梯检验项目,促进使用和维保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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