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GB7588-2003的12.5.2条中,首先提出了紧急电梯检测电动运行的运用:如果12.5.1规定的力大于400N,机房内应设置一个符合14.2.1.4规定的紧急电动运行的电气操作装置。再来看GB7588-2003中14.2.1.4的规定:对于操作提升轿厢额定载重量大于400N的电梯驱动主机,其机房内应设置一个符合14.1.2的紧急电动运行开关。电梯驱动主机应由正常的电源供电或由备用电源供电,同时下列条件也应满足:
(1)应允许从机房内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开关,由防止误操作的持续揿压按钮控制轿厢的一切运行;
(2)紧急电动运行开关操作后,除由该开关控制的以外,应防止轿厢的一切运行。检修运行一旦实施,则紧急电动运行应失效;
(3)紧急电动运行开关本身或通过另一个符合14.1.2的电气开关应使下列电气装置失效:
1)9.8.8安全钳装置上的电气安全装置;
2)9.9.11.1和9.9.11.2要求的用于限速器的电气安全装置失效;
3)9.10.5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的电气安全装置;
4)10.5极限开关;
5)10.4.3.4缓冲器上的电气安全装置。
(4)紧急电动运行开关及其操纵按钮应设置在使用时直接观察电梯驱动主机的地方。
(5)轿厢运行速度应不大于0.63m/s。相比较GB7588-1995里对紧急电动运行的阐述,我们不难发现,在GB7588-2003版本b)条中新加入了对检修运行的描述。从而明确地知道检修运行的优先级是大于紧急电动运行的。另外在GB7588-2003版本c)对部分电气装置应该失效的描述上由原来95版中的“可使”改为“应使”。强调了紧急电动运行后部分电气装置的失效是必须的,是不可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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