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对《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等7个气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整合修订,形成《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R1003-2006)、《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09)、《气瓶型式试验规则》(TSG R7002-2009)、《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1-2009)、《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3-2011)、《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2014)同时废止。
钢制无缝气瓶使用年限的变化:钢制无缝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在之前的《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标准中,钢质无缝钢瓶设计使用年限为30年。本次修改后改为20年。
气体灭火系统的瓶组中,IG541灭火剂瓶组、5.6MPa七氟丙烷灭火剂瓶组、启动瓶组、外贮压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动力瓶组、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灭火装置的氮气瓶组、泡沫喷雾灭火装置的动力瓶组等一般都是采用无缝钢瓶,自标准实施后,其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
气瓶的使用年限主要是与气瓶的材质、工艺和使用场所有关系。气瓶定期检测单位应当明确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并将其注明在气瓶的设计文件和气瓶标记上,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如果制造单位确定的设计使用年限超出下表的规定,应当通过相应的型式实验、腐蚀实验进行验证,或者增加设计腐蚀容量并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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