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 693-2011)
本规程适用于针对可燃气体的检测报警器的检定。本规程不适用于计量检测LEL或其他专业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或以有毒气体(CO等)为检测对象的检测报警。
一、检定方法
1.易燃气体报警器的检定分为两类:
①现场检定
②实验室检定
2.现场检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添加检定剂,其浓度应在检定剂可燃性范围内;
②选择合规格的检定试管;
③检定剂应稳定,浓度可以微调;
④应设置浓度报警器或集气器,在实施检定的同时,保证检定剂的安全性;
⑤应绘制检定图,用以检定和评定报警器的性能;
⑥现场检定完毕后,应包括报警器检定报告在内,准备实验室检定;
⑦实验室检定完毕后,应绘制实验室检定报告;
⑧检定记录要求,应包括实验室检定报告和现场检定报告;
⑨实验室检定应严格按照本标准的要求执行;
⑩应确保报警器工作正常的条件。
二、检定误差
1.易燃气体报警器的检定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来进行。误差应不超过下列规定:
①低浓度报警:士5%
②高浓度报警: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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