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授权的检定机构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许可依据:
《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许可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的单位。
2.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3.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4.计量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5.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6.根据实施《计量法》和量值传递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
实施机关: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授权和跨省级区域承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省级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授权和省级区域内承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根据承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范围,向相应的计量行政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2.计量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对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计量行政部门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考核组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考核日期由考核组和申请单位商定,现场考核为1——5个工作日。
4.计量行政部门根据考核组的考核报告和纠正措施报告,决定是否颁发计量授权证书。决定授权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决定不授权的,即日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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