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仪器检定、计量检测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 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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