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抽检不合格的
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抽检不合格的由计量检定单位注销检定证书或检定合格印证。
为了加强对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的管理。规范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行为。保证强制检定工作科学、公正、有效。在2000年10发布了《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中。对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作了四点规定:
1、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中规定的检定周期是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普遍适用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执行。一般情况不需要进行调整。
2、凡连续两个检定周期检定合格率低于95%(计量器具主要计量性能指标)或某台(件)计量器具连续两个检定周期主要计量性能指标不合格的。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可以根据相关的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适当缩短其检定周期。但缩短后的检定周期不得低于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的50%;缩短检定周期的工作计量器具。若连续两个检定周期检定合格率在97%以上(含97%)或三次检定合格。应当恢复执行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
3、在调整强制检定周期前。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调整检定周期的申请方案。报送检定原始记录及数据统计分析表等资料的复印件。经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调整强制检定周期。
4、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工作的监督。严格审核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申请方案。必要时可聘请技术专家评议。对任意或未经批准备案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要及时纠正。严重的要撤消对该项目进行强制检定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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