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的测量装置必须是具有生产资格的厂家或符合《计量法》有关规定的产品。
3.1.6测量装置到货后,计量员必须及时组织有关人员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型号、规格、数量、附件、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检定证书)等。并签字确认,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属固定资产的测量装置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组资,并一式四份填报《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7),经验收小组签字后报财务部门、技术部门,签认盖章后生效。其中报试验室二份。 属低值易耗品的测量装置验收合格后,填报《计量器具点验单》(表三)一式三份,经主管领导审核,财务确认后生效。
3.2测量装置入库、建帐、建档
3.2.1经验收合格并完成财务组资(点收)手续后,填写《计量器具登记册》(计表四),建立台帐,并逐台填写《计量器具履历卡》(计表五)。
3.4.3仪器校正检定、核准证书作为技术档案保存(保存期为三年),并根据检定、核准结论在测量装置明显部位粘帖相应的标识。
3.4.4经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审核批准建立的计量标准,是开展测量装置、计量器具自检的重要技术资源,必须按批准范围和相关规程开展检定、校准工作。
3.4.5检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4.6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填发与检定原始记录、编号和结论相一致的检定证书。
3.5计量器具标识
3.5.1凡验收合格的测量装置、计量器具要在明显部位粘贴唯一性标识,以便于识别和管理。
3.5.2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按A、B、C分类并粘贴相应的标识。
3.5.3校准合格或降级使用的测量装置、计量器具应粘贴准用标识。
3.5.4检定不合格的测量装置、计量器具和损坏的计量器具要粘帖禁用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