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雁塔分局计量科
二、办理依据《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受理范围使用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组织或个人。
办理程序
(一)申请
1、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2、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二)受理
1、受理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指定实施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
2、受理检定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并告知被指定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检定
1、执行检定的仪器检定机构根据国家或者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工作。检定合格的,发给检定合格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2、计量检定机构在15个工作日完成检定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报受理检定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四)依法管理
凡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则由执法机构进行立案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