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如由检定机构进行修理,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第五条委托检定坚持委托方付费原则。受委托方委托,对计量器具进行仲裁检定以及其他委托性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加收20%。校准和测试收费由检定机构和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双方协商议定。
第六条仪器检测对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燃气表、电能表、热量表等计量器具由安装者送检并承担首次检定费用。第七条同一计量器具已在有资质检定机构检定的,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不得要求进行重复检定重复收费。
第八条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报告如果发生差错,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根据具体情况减收、免收和退还全部或部分检定费。
第九条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并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其它支出的有关费用(双方可签定相关协议)。
第十条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按法定计量机构安排的周期检定计划送检或接受现场检定,检定时按收费标准加收20%的检定费收取。
第十一条检定规程未规定出具检定数据的计量器具,申请检定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出具检定数据,经检定机构同意,加收10%检定费;要求出具检定计量器具以外的工作段数据,根据工作量参照收费标准加收20%检定费。第十二条检定收费中包括检定证书费。丢失检定证书要求补发的,应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原检定机构核实后可予以补发,按检定费的2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