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志管理
5.3.3.1对公司所有在用计量器具实施色标管理。
5.3.3.2色标注明检定(校准)日期,有效期和检定(校准)单位或检定校准人员。
5.4环境条件管理制度
5.4.1各检定室环境条件包括温度、湿度、抗震条件等符合各项检定规程的规定。
5.4.2由各检定室负责人对环境条件进行监控。
5.5量值溯源管理制度
5.5.1编制公司开展的各类检定项目量值溯源等级图。
5.5.2公司最高计量标准按《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5.5.2.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应定期送检。
5.5.2.2计量标准应定期进行稳定性,重复性考核。
5.5.2.3所有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由各实验室人员保管维护。
5.5.2.4仪器计量对修理和新购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应及时填写计量标准更换申请表,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在履历表上注明。
5.5.2.5对有闲置不用或准确度等级达不到要求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封存或撤销,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在履历表上注明。计量器具检定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计量检定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器具检定工作的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不收费,由下达监督检查任务的部门拨付检定费用。
第四条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被检定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