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规定强检的,应依法实施强制检定,对强检方法、范围,国家也应根据发展及时调整;对强检以外的,应允许企业根据不同需要和条件采取检定、校准、校验、测试、比对等形式。在目前一般情况下,应首先选用检定和校准,以利过渡。当必须采用其它形式时,也应尽量利用已有检定的成果和经验,在已有检定规程时,尽量在原规程基础上裁剪和/或修改,只有在无规程时才需单独制定有关文件。要注意这些形式应按一定规范有步骤地逐步实行。
此外,实际中还应特别注意,在使用有关术语时,应尽量保持与有关定义标准规定的或普遍约定的术语、含义以及客观实际相一致,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混乱。要做到这些,应首先取得对有关术语理解和应用的一致性。而要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则不仅需要广大计量人员的努力,更需要政府仪器校准部门及时研究和调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宏观规范和指导。建立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规程,保证检测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
2范围:
质量管理部QC化验室的检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3职责:
QC主管、QC检验员对本规程的执行负责。
4程序:
4.1化验室检验仪器、设备应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4.2仪器档案的管理
4.2.1检测仪器、设备均应建立档案,档案应由专人管理。
4.2.2仪器档案的内容包括原始档案与使用档案。
4.2.2.1原始档案包括名称、型号、进厂编号、生产厂家、购进日期、价格、随机来的全部资料(图纸、使用说明书、操作维修指示、备品备件明细表、合格证),开箱验收、安装、调试、验证等所有记录,入厂后计量校正记录及合格证、与生产厂家联系方式、电话、地址、联系人等。原始档案由工程部专门保管。
4.2.2.2使用档案包括使用记录情况、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等记录、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4.2.3仪器设备的档案原始资料应归档保存,不得存于个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