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品管部对全厂同于检测产品合格与否的仪器,及用于监控过程参数的测量设备表列于<测量装置一览表>上
6.5对于作为内校基准的仪器,应送至国家认可的计量机构进行校正,如上述机构无法校正,则由原制造厂商校正,必要时,则由企业自校,并在校正指引中说明校正方法和依据
6.6校正应尽量追溯至国家认可的基准,如无法追溯/不存在上述基准则在校正指引中说明校正的依据
6.7应在<测量装置一览表>中列出仪器的名称、编号、校正类型(内校/外校)、校正结果、本次校正日期和下次校正日期
6.8对于内校的仪器,应在校正指引中指明校正的基准、校正的环境条件、校正周期、校正项目、校正点和允许误差
6.9对于外校的仪器,应在校正指引中指明校正的周期、校正项目、校正点、允许误差
6.10应在仪器校正指引中规定仪器的调校和使用方法,该方法应能避免使其校准失效,此指导书还应规定贮存、搬运期间如何防止仪器校准后失效
6.11仪器计量对仪器校正周期的规定取决于相应的国家规定,并视使用环境和用途而定,一般使用 环境差及使用频率高则校正周期应相应缩短,具体参见校正指引和《测量仪器清单》
6.12每次校正之后,校正管理员应对照校正结果和允许误差,并在校正记录上注记仪器是否适用的结论
6.13应对每一测量装置编号,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6.14仪器的精确度应比被测量的要求精确度高3倍
6.15仪器上应尽量带有表明仪器校准状态的标识
6.16对校准结果应记录在《测量仪器校验记录》
6.17部仪器校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经验或经过适当的培训
6.18仪器检测仪器如有丢失、损坏应向质量部报告,凡损坏的仪器应立即停用,维修后送检,校正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6.19发现仪器失准则应对估计失准之时之后的检测结果及其影向进行评估,如影响重大,则应通知客户或最终客户以及相应的相关方,必要时追回重测或换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