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经过校验合格的仪器,须张贴校验合格标签,外校者依照外校机关之标签标示。
5.2.4 经过校验的仪器,发现不符精确度且无法调整来校正者,该仪器可依修理手续予以送修,送修前不得使用,应予暂停使用标签标示,送修回厂时应执行校正程序,以确定精度合乎需求,合格则供使用,不合格依5.6节处理。计量校准仪器只用为功能检查而不作特性量测时可不必校验,但须贴上《免校验》标签予注明。
5.2.7 校验结果应予记录,外校者于回厂时,应针对其校验结果,予以判定仪器设备是否使用。
5.3 校验室环境条件
5.3.1校验环境:20——25°;相对湿度:40%——80%。
5.4 校正周期及方式
5.4.1 仪器校正方式可分为内校、外校、免校等。
5.4.2 校正周期:外校可参考仪器说明书或校正机关之建议订定,内校依内部订制周期实施校验。
5.5 校正点之选择
5.5.1 外校由校正机关依程序选择校正点。
5.5.2 内校依检测仪器的检定规程校正点执行。
5.6 校验不合格处理
5.6.1 校验判定不合格之仪器设备,需贴上[暂停使用]标签,并注明处理方法(如禁止使用、报废、送修再检校或转用非品质之使用)。
5.7 文件记录管理
5.7.1 仪器设备应记录相关资料,其内容包括: 1)仪器名称、编号。 2)仪器的精度。 3)存放位置(使用单位) 4)校验周期、校验方式、校验日。 5)内、外校验记录需要记录
5.7.2 内校资料记录于《量测仪器内校记录》。
5.8 年度校验计划的执行
5.8.1 仪管员每年年初应提出《量测仪器设备校验计划表》,并依计划表内所排定之时间通知各使用仪器单位,将需校验仪器送回技术部校验,校验期间由仪管员提供相同精度之仪器供使用单位使用。
5.8.2 若因生产或其它特殊情形,无法依计划执行时,应在此期间品管每周定期监测产品在要求之内,若监测不符合要求应立即采取措施。
5.9 校验后的仪器或标准的保护
5.9.1 为确保校验后的精确度,所有校验后的仪器,标准件皆避免不当的调整或剧烈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