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2 校验标签由校验人员控制, 未授权人员严禁使用或粘贴校验标签
5.5.3 只有贴上校准合格标签,且处于有效期内的量器才能使用。 -无标签,有校准不合格标签,报废标签的,一律不准使用;发现此类量器,请马上通知品质部和营运部。校准不合格处于维修中的及报废的量器,需要集中放置在文控中心,避免误用。
5.6校验计划
5.6.1 品质部制定校准计划,内校准周期为六个月,外校准周期为1年,在外校未完成的情况下,禁止用过期的标准量器做内校工作。
5.7 设备/具器校验编号
5.7.1 由品质部发文至各部门,含:注塑部(器具编号I)、包装部(器具编号P)、工程部(器具编号E)、工模部(器具编号M)、业务部(器具编号S)、品质部(器具编号Q)、仓库(器具编号W)等,通知具体校准时间。
5.7.2 各部门收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量具统计,填写《部量具统计表》交品管部。
校准细则:
5.8.1磅称校准〈电子称〉:
5.8.1.1依《 部量具统计表》将磅称厂商牌号、使用者姓名、部门记录于《内校记录表》并编号。
5.8.1.2 目视磅秤、电子称外观有无损坏、变形、缺少配件。
5.8.1.3 调整称具四个支点,确保支点着地、称具平衡,将称具归零,如不能归零则判定为不合格。
5.8.1.4用镊子取出外校标准砝码,在称具上称重,记录读数值,并记录于《内校记录表》。
5.8.1.5仪器计量校准称具,至少检测5组以上砝码。
5.8.1.6 允许误差:电子称30kg内,±1.5g;磅称:31 kg——100kg,±15g,101kg——1000kg±150g。
5.8.1.7 将检校结果记录于《内校记录表》,并 依校准结果判定称具状况,填写“合格”“不合格”“报废”标签,并将标签粘贴于量具上。
5.8.2 卡尺校准:
5.8.2.1依《部量具统计表》将卡尺编号、使用者名字、部门记录于《内校记录表》。
5.8.2.2 目视卡尺外观,检验卡尺有无变形、损坏、有无缺少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