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外校必须送国家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外校机构校准。
5.5校准合格的仪器设备需贴上校验合格标签;不合格的贴上红色不合格标签,不合格仪器 不得擅自使用。并需对该不合格仪器所检测过的产品品质作评估,必要时立即将库存品隔离、标示、重检,如有产品已出货,马上通知客户采取必要的隔离重检动作,品质部需派专人负责追踪此事项。
5.6 计量设备未经允许严禁私自调整。
5.7不合格的仪器设备需进行维修再校正,无法维修的由各部门计量校准负责人提出报废申请,经批准 后方可报废,并在测量仪器一览表中注明,
5.8有关记录依《记录控制程序执行》了使自制检具、通用量具有效管理,并使产品质量得以保证,特制订本校准规程。适用于全厂范围内自制检具、钢板尺、卷尺、新购置的游标卡尺、高度尺、塞尺、扭力扳手等量检具。
3 周期 检定周期一般为半年或一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4 注意事项
4.1 自制检具的测量面不应有锈迹、毛刺和划痕等缺陷;使用中的检具不应有明显影响外观和使用质量的缺陷。
4.2 测量检具时应避免使检具表面被划伤、磕伤,造成测量误差。
4.3 取放检具时避免直接碰到其测量面,引起缺肉等现象,检具校准完毕,擦干净后放入指定区域待用。
4.4 为达到检具测量的准确性,要求在适宜的环境下进行校准作业,一般温度应控制在23±3℃,湿度控制在:40-60%。以减少测量误差。
4.5 通用量具刻度应清晰无磨损。
5 作业说明
5.1 检具、通用量具的检定
5.1.1 外观 检具、通用量具的使用表面应无锈蚀、碰伤或其它缺陷。使用中检具、量具不应有影响准确度的外观缺陷。
(1) 制造厂名或商标(自制检具可以不标明);
(2) 被检验工件的基本尺寸和公差代号;
(3) 出厂年号(见图纸标注日期)。
(4) 检具、量具应有产品合格证。
(5) 量具不可有折痕、缺肉等影响检测产品质量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