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 各级机构应认真做好电测计量仪表的“四率”统计。
4.2.5 电测仪表在检修前应由检修电气专业编制检修计划及工时,材料,费用消耗定额及检修文件包等准备工作,对改造项目应先进行调研,编写可研报告,做出计划,施工方案,工程预算,并经发电公司审核批准。
4.2.6 应严格执行检修计划,不漏项,不丢项,检修、校验和调试均应按有关规程和规定进行。
4.2.7 仪器校准电测仪表检修后应按有关规程及检修文件包的质量验收点进行分级验收,并做出质量评价。属于主设备的控制和保护,应由发电公司主管生产的有关领导与安全监督及生产管理部电气专业一同验收。
4.2.8 电气仪表检修、改进、校验和试验的各种技术资料和记录数据,图纸应与实际情况相符,并应在检修工作结束后按要求在15天内整理归档。
4.3 量值传递
4.3.1 发电公司所有的标准器具、标准仪表和装臵按本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接受量值传递系统上一级量值传递机构的强制检定(当本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同上一级量值传递机构的规定有矛盾时,执行国家规定的检定周期,当国家未做规定时,执行上一级量值传递机构的规定)。检定计划由上一级量值传递机构按年度制订,进行量值传递。
4.3.2 发电公司要按上一级量值传递机构的年度计划,将本公司的标准器具、标准仪表和装臵准时送校检定。经检定合格后并附有检定报告方可使用。
4.3.3 不论任何原因,标准器具、标准仪表和装臵未按规定的周期检定计划或批准的调整计划进行检定者,即为失准。失准的标准器具、标准仪表和装臵不得使用。由量值传递检定机构查封。被查封的标准器具、标准仪表和装臵的启封权属 于所查封的单位。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采取行政手段启封。私自启封使用被查封 的器具、仪表和装臵,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加重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