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类安全设备在安装投入使用之前,必须委托具备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技术性能测试,编制安全检验及性能测试报告。
第七条 在用中的安全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性能的检测检验。主通风机每五年一次;主提升装置3年一次;主排水泵每年一次;主压风机每年一次;经技改或大修的设备必须进行一次检验方能投入使用。
第八条 各矿总工程师(技术矿长)负责组织落实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工作;合理安排检测各类安全设备及仪器仪表的使用和检验;检验必须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
第九条 仪器校验安全设备、安全仪器仪表检测检验是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一项长期工作,矿井应加强管理,明确职能部门负责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应根据实际需要,配足与工作相适应的维修人员,负责安全设备、安全仪器仪表的保养、维修、调校和检测检验等工作,并根据安全设备、安全仪器仪表的维修需要,每年制定必要的维修备件计划。
第十条 矿井每年的安全费用中应有对安全设备及安全仪器仪表检测检验的费用计划,并保证所需经费。
第十一条 各矿必须设置专人,妥善保管安全设备及仪器仪表检验证书和有关资料,建立安全设备及仪器仪表的检验台帐,编制检验计划。
第十二条 安全设备、安全仪器仪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负责安全设备仪器仪表使用过程的管理;必须注重安全设备、仪器仪表的安全标志、检测检验标志的管理,防止损坏或丢失。严禁没有安全标志的安全设备、安全仪器仪表入井使用,严禁涂改检验标志。对于人为损坏安全设备、仪器仪表和各种标识者,矿井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追查和处理。 矿井通风部门必须结合安全仪器仪表的发放和维护,对各种标识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没有安全标志的安全仪器仪表入井使用;严禁涂改检验标志。
第十三条 安全仪器仪表送检前必须认真进行清理和维修,以提高检验合格率;对检验不合格的仪器仪表,应针对存在问题及时返修并送检,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仪表入井使用。
第十四条 矿井机电和通风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监控分站、控制器、传感器等安全监控设备实施安装前的安全性能检查。严禁未经安全性能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监控设备入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