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现测量设备失准时,应对已测量或计量的结果进行复查,消除由于失准可能造成的影响。测量设备的保管防静环境应适当,不应与工具、刀具、原材料零配件混放,防止丢失、碰磕、损坏、失准、锈蚀。 测量设备的限制使用和报废 测量设备经校准后判定为不合格的区段或范围,测量设备管理人员应限制不得在不合格区段或不合格范围内使用,这种限制应以适当的形式通知到所有使用该测量设备的人员,并在设备的适当部位或存放处或包装物上明确予以标识。无法限定区段和范围的,可送有关单位检修,检修后经校准合格方允许使用,无检修价值的予以报废。报废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报总经理批准。
校准的委托
(1) 如公司无校准设备、标准物及专业人员,即无能力进行校准,凡需校准的测量设备一律委托国家授权校准单位进行校准。
(2) 工程部测量设备管理人员在委托校准时,应将送交校准设备的使用量值范围列入委托中,并请校准单位在校准报告/记录中列出所使用校准设备型号、环境温度、校准判定依据的国家标准代号。
工程部测量设备管理人员应长期保存测量设备台账、校准记录、限制使用或报废测量设备的审批单。
考核和许可。
第十条 《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延长《计量检定员证》的有效期。 因丢失、损毁或工作单位更换,需要补办或变更《计量检定员证》的,应当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申请和核准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前款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为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7年。
第十二条 计量检测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规定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可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依照注册计量师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十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二)依法使用计量检定设施,并获得相关技术文件;
(三)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