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式评价工作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有的测量仪器有长期稳定性、可靠性试验项目的,可适当延长试验时间,但应事先向委托型式评价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申请单位说明。 不合格的处理:首次试验不合格的,由技术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可在3个月内对样机和技术资料进行一次改进。改进后,送原技术机构重新进行型式评价。
仪器检测具体实施中包括下列阶段和工作:
(1)虽然在受理申请单位申请时,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了初审,但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从技术的角度可能仍然不够齐全,在审查技术资料期间需要技术机构与申请单位沟通,以获得全部必要的资料。
(2)完成型式评价大纲起草工作后,应与申请单位沟通,使申请单位了解大纲的内容,避免日后的争议。公开发布的技术文献中已经包含型式评价大纲的,也需要通过沟通,以达成对大纲内容的共识。
(3)提出样机要求或清单,等待样机到位;或与申请单位协商现场试验的地点和时间,形成协议。
(4)上述工作结束后,如果已经消耗了过多的时间,应向委托型式评价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申请单位说明,并提交后续工作的时间计划。
(5)首次试验不合格的,由技术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可在3个月内对样机和技术资料进行一次改进。改进后,送原技术机构重新进行型式评价。此时也应向委托型式评价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说明,并提交后续工作的时间计划。
(6)技术机构(型式评价的行为的执行者)向委托型式评价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型式评价大纲;型式评价报告;计量器具型式注册表(带有外型照片)。 不合格的,不报注册表。
(7)技术机构向申请单位交付:所有试验用的样机;图纸和需要保密的其他技术资料。
(8)型式评价完成后,技术机构应该保留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保存期不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