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严格执行计量法规和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为计量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企业应根据贡献大小予以表彰和奖励。计量人员受到表彰和奖励应作为考核工作、晋级、晋职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计量管理和计量技术成果,应纳入相应的科技成果评选,按规定给予奖励。集团公司优秀计量成果的评选奖励办法,由集团公司另行公布。
第三十七条 计量人员因失职、出具错误检测数据或因损害其公正地位的行为而造成损失的,各级计量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计量管理制度,玩忽职守、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计量数据、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单位和个人,各级计量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报请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依照《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目的 为使计量检测的硬件设施不断完善,适应体系需要,使所配备的数量和计量性能满足预期使用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质量检验、安全环保、工艺控制、能源消耗和经营管理方面所涉及到的测量设备的配备管理。
3.职责
3.1品管部负责制定公司测量设备配备方案,对相关部门提出的测量设备配置要求进行选型。
3.2生产科提出生产过程、安全环保、工艺质量控制用测量设备的配备要求。
3.3供应部提出公司内部物料、能源消耗及成本核算方面的测量设备配备要求。
3.4 技术中心提出技改、新技术应用、新产品开发等方面的测量设备配备要求。
3.5 品管部提出产品检验和试验所需测量设备配置的技术要求。
3.6公司的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由品管部配置。
3.7供应部负责工作用计量器具/测量设备的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