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需要强制统一量值溯源方法的计量器具,应申请制定国家或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其他量值溯源方法可以制定校准规范。 尚未制定国家或部门检定规程、集团公司校准规范的计量检测设备,各企业的计量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应自行制定规范,仪器检定作为校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种计量器具、计量检测设备的使用,必须遵循操作规程。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
未经校准或经校准不能满足要求的专用计量器具及计量检测设备,一律不得使用。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具有维护、保养的责任和义务,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计量技术机构,不得擅自拆卸、变动参数,损害计量器具的准确度。
第二十四条 各企业应依据国家发布的《计量法》及《测量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建立计量器具及计量检测设备的文件化管理程序和检定、校准、比对、在用、停用等标识,逐步采用分类管理、计算机管理、标志管理等先进的管理方法,提高计量器具管理水平。
第五章 计量保证和计量数据监督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和科学研究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计量器具及计量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舶计量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使用条件、配备数量,应符合有关计量法规、计量标准规范、技术合同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测量设备质量保证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计量检测体系,制定本单位计量检测数据的管理办法,加强对计量检测数据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测露过程控制能力,保证计量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