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各所属企业购置的国家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必须具有国家或地方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及其标志、产品合格证书。对实行产品质量认可证制度的石油专用计量器具,应有集团公司颁发的产品质量认可证书。购置的计量器具到货后,应进行检定或校准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仪器计量引进国外计量器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引进石油专用计量标准器具和批量专用计量器具,需经集团公司计量主管部门参与审查。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引进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第十九条 对列入国家依法管理目录的在用计量器具,各级计量管理部门应按分工,制定检定计划,并组织进行检定,以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对列入《石油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的专用计量器具,使用单位的计量管理部门应制定管理制度,进行检定、校准或比对,不合格的专用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和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管理的工作计量器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或申请授权自行检定。
第二十一条 仪器检测对分析化验和检测实验室中的各种分析、化验、检验、测试的计量检测设备,应制定管理和检定、校准制度,溯源于上一级计量标准或采用国家标准物资进行检定、校准或比对,以保证分析化验和实验数据的准确一致。
第二十二条 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应按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进行。石油专用计量器具及其他计量检测设备的校准,应依据校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