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器具的检定,按计划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测试检定。
4.3.1.3 对长度、衡器、压力表(强制检定每半年一次除外)、热工仪表及理化卫生试验设备等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为一年。
4.3.2 检验室和车间负责检测器具的使用和保管,仓库管理员负责检测器具的发放和入库,品管部负责对失准量具负责收回、标识,并安排重新校准。
4.3.3 使用者在使用时应对量具的精度进行比较核对,若发现失准应停止使用,报送品管部处理。
4.3.4 发现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失准时,检验应对已检验结果的有效性重新验证。
行超差特许程序。此现象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失准检测试验设备偏离校准状态的偏离量较小,虽对产品造成不合格,但不合格程度轻微,不会对产品性能带来影响;另一种是失准检测试验设备检测的产品已不便追回或追回将带来一定的损失。此类现象,失准计量设备的使用单位可申请超差特许,由质量管理人员对这部分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审理程序协同用户代表作出原样超差利用决定,但此类应尽量少用。 c.经测量,对合格的产品停止追溯;对不合格的产品则按企业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直至对产品做出结论为止。
(3)仪器校准数据评定、追溯完毕后,承担追溯任务的单位(检测试验设备使用单位)应将追溯情况填入“检测数据评定追溯表”中,报计量检测部门,以便形成闭环管理。
4.2 量值传递(量传溯源)系统中检测数据评定与追溯的实施
(1)发现在用计量标准(含最高计量标准、工作计量标准)在检定周期内失准,须认真分析标准失准原因,适时提出整改意见。
(2)对需开展数据评定追溯工作的,依据检测数据评定追溯原则(计量标准投入使用的产品即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对该标准自上次检定(校准)到发现失准期间所实施检定、校准的计量器具用已检定合格的原计量标准或同精度等级的计量标准进行评定;至已检定(校准)的计量器具全部合格时停止追溯,完成信息反馈。
(3)评定追溯中发现已检定(校准)的计量设备不合格时,除对不合格计量设备进行重新检定(校准)外,还需根据该计量设备的使用服务对象采取必要的纠正或检测数据评定追溯措施。对已出具的计量数据进行分析,可能时停止使用可疑数据并重新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