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使用精度失准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出具的检测结果进行复测,评定已测试结果的有效性。
7.6应按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技术文件的要求对设备进行使用、调整、维护和保养。必要时,应对使用人员进行交底或培训,严禁私自拆修。
7.7应根据设备性能要求,对在用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提供必要的操作环境,使其在搬运、储存、使用过程中不影响精度和准确度,确保设备完好。定期检查所采取的方法是否恰当以便及时改进,保证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各项指标在允许范围之内。
7.8对精密、大型、贵重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必须指定专人使用、维护和保养,严禁无关人员私自动用,且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少环境(如温度、湿度、震动、屏障隔音等)对测试结果的影响。
8.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封存
8.1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在比较长时间内不使用,由使用单位计量员提出申请,填写封存记录,经技术部审批予以封存,除对封存的设备做好封存记录外,计量员还应在该设备上粘贴封存标识,注明封存日期。
8.2 任何人不得私自开封使用封存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若开封,需计量员提出申请,经技术部批准,方可开封、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标识,超过检定周期的,经重新校准后方可使用。
9.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降级使用或报废
9.1 经检定机构检定、修理后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仍无法保证原有精度或准确度,但仍有使用价值,应按检定证书中规定的级别降级使用,由检定人员出具降级使用报告单,同时修改校准台账。
9.2 对不能修复或无修理价值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由检定部门校准后出具仪器检定结果通知书,由计量员提出申请,填写报废单,一式两份,经技术部批准后方可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