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预防瓦斯,煤尘等“一通三防”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煤 矿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必须定期检验、检定,特制定本制度。
1、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2、计量校准按照各类检测仪表的检定周期,严格执行强检标校制度。每年年初必须制定年度送检计划,计划的制定必须切实可行,不可因计量器具的送检而导致使用量不足。因送检及备用量不足而导致的使用量不足的要给予责任人每次200元罚款。
3、计量检测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5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调校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以上设备、仪器仪表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测试,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4、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
5、矿井每年都必须制定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强检标校计划,国家认可的合格计量单位检验的检验证书等资料必须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