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周期检定管理规定的仪器送质量部门,以便统一安排校验。
5.10校验:
5.10.1外校
5.10.1.1须由专人送至国家认可的计量机构校验;
5.10.1.2对于无法搬运外校的仪器,可委托国家认可的计量机构人员来厂校验。
5.10.2内校(可内校时)
5.10.2.1内校人员的资格依《D/QP-11人力资源管理程序》执行,且必须由取得国家认可的计量资格证书者担任。
在常温,常湿的环境下,仪器校准质量部计量人员依《校验规程》进行校验。
5.10.3所有仪器校验后(外校取得鉴定证书),须将校验结果记录在“D/RE19-03校验/检定历史记录卡”,然后在“D/RE19-04监视、测量装置总台帐”中进行登记。若校验合格,在仪器上贴上合格标签“标识”,并注明有效日期;若校验不合格,则作降级或报废处理。
校正公司经校验合格的仪器,通知使用者领回。
5.11培训和使用
5.11.1监视测量设备、实验设备、专用量检验具及量具在操作使用前,由质量部,生产部门提出申请,总务人事部部组织承办对使用部门的作业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5.11.2量具的校验周期按“校验周期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