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计量器具管理
a 分公司应建有明确的能源计量器具量值传递系统或溯源图,其中作为内部标准计量器具使用的,要明确规定其准确度、测量范围、可溯源的上级传递信息。
b 一级计量器具必须按国家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进行。二级、三级计量器具依法自管并按用能单位内部主要测点进行控制。
c 能源计量器具应实行定期检定(校准),并有确定的检定(校准)周期。
计量检测一级计量器具的使用、检定周期、检定方式应遵守有关计量法规的规定。
d 能源计量器具凡属自行校准且自行确定校准间隔的,应有现行有效的受控文件(即自校计量器具的管理程序和自校规范)作为依据。
e 应保证能源计量器具在用管理的状态标识、运行维护与维修受控有效,确保在用完好并始终处于校准受控状态,相应记录完善。
f 能源计量器具在用时,应充分考虑封记,防止人为改变其校准状态。
5.2.4 计量检测能源计量人员管理
a 分公司应设有专人或兼职负责对能源计量器具和计量数据的管理。
b 分公司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应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c 分公司检定、校准和维修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5.2.5 能源计量数据管理
a 分公司应建立能源统计报表制度,能源统计报表数据应能追溯至计量检测记录。
b 能源计量数据记录应采用规范的表格式样,计量检测记录表格应便于对数据的汇总与分析,应说明直接读数与被测量或记录之间的转换方式或关系。
c 填报、上报的各种能源数据,要确保计量检测数据真实、准确。
e 能源计量数据及有关记录保存期不低于3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实施细则》,参考有关工作计量器具检定规程,结合我公司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情况,编写了永兴钢铁公司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作业指导书。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公司内工作计量器具非强制性检定(校准)的操作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