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准的实施者
Ⅰ)一般送检设备到国家授权机构进行校准。
Ⅱ)如要进行自我校准,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标准器,标准器须自己送检。具备有校准资格的人员。有校准规程。
(5)校准记录 无论是委外校准或自行校准,都应对校准结果作好记录,并按质量记录控制程序的要求进行控制。
校准记录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Ⅰ)检测设备名称、制造厂、型号、出厂编号、额定特性及参数。
Ⅱ)校准条件(环境温度,相对湿度等)
Ⅲ)所用标准器的名称、型号和编号。
Ⅳ)校准依据的校准规程。
Ⅴ)校准日期。
Ⅵ)校准过程中所进行的每次独立测量的结果。
Ⅶ)校准结论。
Ⅷ)校准员和校验员签字。
责提出申请。
8. 计量监督
8.1 监督机构
8.1.1 本部监督。由公司总经理任命的计量专职管理员负责对全公司计量工作开展情况实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工作。
8.1.2 车间级监督。由经技术科同意的各车间兼职计量管理员负责对本车间的计量工作实行监督。车间兼职计量员由车间统计员担任。
8.2 仪器校验管理员的职责
8.2.1 监督检查公司或本车间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和公司《计量管理标准》以及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实施情况。
8.2.2 监督检查公司或本车间对计量器具的正确使用,按期检定以及保管保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