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相关问题由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
5.2根据实际业务状况的发展与本规定的运行情况,质量管理部负责本规定版本的及时更新。靠近火炉或暖气管。
(13)仪器使用人必须对在检定有效期内出现损坏、超差、停用、报废等情况及时提出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公司批准。
(14)计量校准维修后的仪器,必须重新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15)必须建立健全仪器设备台帐、仪器档案等,仪器出库、入库调迁项目,应办理登记、签认、报废等手续。
5、计量仪器管理的处罚规定
(1)、对因仪器管理混乱,造成仪器丢失、损坏的,给予以下处罚:丢失(损坏)人赔偿60%;主管领导20%;仪器管理人员15%;保管人员5%。
(2)、对玩忽职守的计量校准操作人员、违返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损坏,追究具体操作人员的责任,造成仪器损坏的按价赔偿。
(3)、对仪器丢失或损坏现象隐瞒不报,对其主管领导、仪器管理人员、保管人从重处罚。
(4)、对项目部仪器进行检查时,若在用的测量仪器超出了检定使用期限而不及时送检,对其主管领导、仪器管理人员、保管人员各处以200-500元罚款。
(5)、仪器及设备是工程技术人员对工程实施定位、放样、质量检查的重要工具,必须妥善保管,精心爱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