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全矿各单位计量器具必须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中的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周期受检率达100%。对无法拆卸、无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采取可行、有效的措施(如比对、定期更换等)确保其量值准确可靠。
第二十一条 凡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应有检定部门发给的检定证书。
第六章 计量工作自查、整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每月进行一次自检自查,由机电办兼职计量器具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并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的相关问题,随时做好记录,能处理的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限期做出整改。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主管能源计量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执行能源计量工作自查制度,高度重视能源计量整改工作,对在能源计量工作自查和生产中发现的问题或需要改进的地方必须进行彻底整改。
第二十五条 仪器校准造成计量器具非正常损坏或丢失的单位,除按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外,还要根据计量器具的价值、事故的性质,给予相应罚款。公司内部文件,未经许可不得翻版传送 第 2 页 共 4 页 许一次性检定的计量器具。
4.2仪器校准检测计量器具管理
4.2.1A类计量器具管理办法:A类计量器具中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严格按国家计量行政部门的检定管理办法,执行强检。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按有关的检定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检定周期定期进行检定;对准确度高、量值易变、使用频繁的计量器具列作抽查重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A类计量器具的配置数量,应能确保计量器具按期检定,检定与维修期间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A类计量器具原则上由质管部统一控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