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并在检测报告单上记录清报废的原因,方可报废,并进行记录备案。 第四章 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维护保养
第七条 按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要求,配备计量器具和仪表。
第八条 计量器具的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建立台帐,保证帐、物相符。
第九条 计量器具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计量器具使用者,应熟悉它的性能和使用说明,在规定的条件下妥善使用和放置。
仪器校验机构定期检查、清理,保证计量器具的安全、整洁、配备附件完好,并严格执行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定。
第十一条 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失灵、超差等异常现象,严禁擅自拆修、乱调,应及时报检测部门进行检修、校准,合格后方能续继使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安排人员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维护,不用时应清洁干净,装入盒内,保存在干燥处。
第十三条 在用计量器具,必须是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在检定周期内、检定合格标志清晰。
第五章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管理 第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计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 第十五条 所有在用、备用能源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校验。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检测校验或检测校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十七条 如发现有使用未经检测校验或检测校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要给予单位和计量管理员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各单位计量管理员要保管好本单位计量器具校验单,确保计量器具的完好使用。
第十九条 根据计量器具的种类,检定周期为电三表检定周期12个月,压力表、真空表检定周期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