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各类计量器具,自领用之日起一旦遗失,根据计量器具实际使用时间,一律按以下标准赔偿。 实际使用时间 按原值赔偿(%) 一年之内 100 一至二年 70 二至三年 50 三年以上 30
9.2 凡因保管不善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各类计量器具严重锈蚀、零件动作失灵、精度失准但仍能修复使用的,所属车间/部门需赔偿配件金额。
9.3 仪器校正凡属9.2情况,经检定确认已失去修理价值需予报废者,其赔偿标准同9.1规定。
9.4 各类计量器具的遗失赔偿,均由各车间/部门及时向公司计量员申报,由公司计量员注销计量器具编号,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9.5 仪器校准机构严格执行新计量器具的检定、编号、入帐、领用的管理制度。如违反,一经查明,领用人每件(次)罚款50-100元。
9.6 凡因工作调动,未办理量具移交、转账手续者,每件罚款10-20元,由公司计量员对所属部门、车间进行责任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