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处罚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使量具更好的使用,降低量具的报废率,延长量具的使用周期和寿命,确保量具所得数据的准确性,对于不按照《计量器具使用规定》进行使用而造成量具损坏或报废的,遵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其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2. 计量校准适用范围 该规定适用于我公司所有使用和管理量具的部门和人员,具体包括:
1.管加工各部门
2.接箍分厂各部门
3.钻杆分厂各部门
4.250热轧车间各部门
5.技术部门和设备部门
6.外协借用量具的部门
7.出差,外借量具使用部门
8.其他
3. 处罚内容
3.1.对于因量具损坏,而影响当月量具送检率的,对其责任人及其部 门领导进行处罚。
3.1.1接到送检通知单后,确认送检后,当月未能及时完成送检的。
3.1.2对于接到送检通知单后提出送检量具报废或因“找不到” 而报废的。
3.1.3对于通知各部门量具现场检定时,因各种理由而使 量具检 定未及时完成。
3.2对于量具使用不得当或故意损坏而造成量具的损坏和报废的,对 其责任人及其部门领导。
3.2.1计量校准量规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卡死现象,在计量人员未经同意判定时,私自对量规进行高温加热,造成量规损坏或磨损。
3.2.2量具发放后,使用人对量具故意损坏,造成报废的。
3.2.3对于已经损坏的量具近行私自维修,造成量具不可修复的。
3.3对于量具使用过程中非故意损坏(意外损坏)的量具,只对其责 任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