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封存(或撤消)申报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 九、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资料文本格式:
十、国家质检总局计量标准核准行政许可业务流程
1、工作流程图见附件:
2、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量具校验《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通知”等规定。
3、受理条件:
1.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国家大区计量测试中心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的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的部门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的企、事业单位和国资委直管企业建立的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单位建立的计量标准以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考核的计量标准,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考核。
2.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应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1份;
(3) 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1份;
(4)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1份;
(5) 仪器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6) 计量标准开展检定或者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以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2份;
(7)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4、工作时限: 国家质检总局受理考核申请初审时间5天,初审合格的,委托承担考核单位或考评组承担考核任务;计量标准首次考评应当在任务下达后的2个月内完成。如需要整改,整个考评时间不应该超过5个月;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承担考核单位或专家组上报的考评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批结果,确定批准与否;批准的,10个工作日内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批准的发送考核结果通知书。
5、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发改价格[2005]711号)文件进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