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校验完成后,实验室在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上贴标识注明有效期.
d. 经校验判定不合格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e. 计量器具校准文件须作质量记录予以保留至少2年.
C. 搬运、保护、保存
a. 实验室人员在从事校验作业中须戴手套.
b. 计量器具在搬运、移动、置放或夹持固定时,须格外小心,以免因外在因素如振动、碰撞或其它因素而损伤计量器具.若有危险性顾虑者,应做隔离.
c. 除特别规定外,校验完成后的计量器具应即时通知使用部门领回.
5.5.3 临时校准
5.5.3.1 计量器具或检测设备使用前发现或质量管理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不精确,应立即重新仪器校准。
5.5.3.2 检验测量仪器如功能失效或损坏经修复后,须重新校准后方可使用。
5.5.3.3 检验测量仪器外借收回时,须重新校准后方可使用。
5.5.3.5 新购入的检验测量试验设备必须具有校准合格报告。
5.5.5 对于国家计量部门无法进行检定的检验测量试验设备,应提请制造厂商实施校准,并 要求其出具校准合格报告。
5.5.6 需进行周期检定校准的仪器设备应有合适的标识或详细的记录。
5.5.7 经计量部门检定后仍不合格,必须汰旧换新的检验测量试验设备,质量管理部应坚决 予以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