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电流互感器额定一次电流的确定,应保证其在正常运行中实际负荷电流达到额定值的60%左右,至少应不小于30%。应采用S级电流互感器、或具有较高额定短时热电流和动稳定电流的电流互感器。
6.7 计量装置管理的其它规定
6.7.1 计量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必须有明显的倍率标志,无明显倍率标志不得领发或装接。
6.7.2 计量表计、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的领退必须做到“三核对”,(即工作传票与计量表计核对,明显的倍率标志与铭牌核对,工作传票和计量档案核对)。
6.7.3 高压计量客户新装、改装、调换或重接二次回路的电能计量表,应在投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检查二次回路及表计接线,并安排现场特校。低压计量客户发生新装、改装、调换或重接二次回路的电能计量表,应在投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检查二次回路、表计接线及表计运行情况,以保证正确计量。
10.1 安装在变电站的电能计量装置,运行人员应负责监护,保证其封印完好,不受人为损坏。安装在用户处的电能计量装置,由维护单位负责保护封印完好,确保装置本身不受损坏或丢失。
10.2 当发现电能计量装置故障时,应及时通知计量人员进行处理。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故障,应由仪器计量技术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