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档案借阅必须履行借阅申请与审批手续。
(一) 计量档案管理单位内部人员需要借阅计量档案,应说明借阅原因,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确需延长借阅时间的,应办理续借手续,属于保密文件的只允许在档案室查阅;
(二) 由于法律或积累知识原因所保留作参考的生效或作废文件应进行标识,与有效版本隔离保存,只准查阅不准外借;
(三) 外来人员需要查阅计量档案的,需要持有效证明和身份证件,经计量档案管理单位仪器校准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后方可查阅;
(四) 计量档案借阅完毕后应按时归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检查归还档案是否完好,并做好归还记录。凡借阅人发生计量档案遗失、毁损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营销计量档案室对到期和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提出进行鉴定和销毁工作的申请,履行审批手续。
(一) 档案鉴定。鉴定工作包括鉴定的目的、内容、参加人员、时间等。档案鉴定工作由本单位营销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对到期档案提出鉴定意见后进行登记造册,并撰写鉴定报告,说明销毁的原因、期限、数量,附以档案销毁清册意见。
(二) 档案销毁。档案管理单位对档案销毁清册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