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6项所涉及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做到不少于95%的要求。
2、企业计量主管部门应做到企业用能实行全面计量,各种能源(包括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含能工质在其分配、加工、转换、储运和消耗的全过程中,按生产过程需要实行分别计量。
3、在企业的计量主管部门中,设置能源计量的机构,并配备适当的专业人员,负责完成能源计理的管理、仪器检定、测试和维修工作。
4、计量主管部门按生产工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按工艺流程路线,设计绘制本企业能源计量点网络图,编制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规划。
5、企业能源计量配备的范围应做到:
⑴进出厂的一次能源(煤、石油、天然气等),二次能源(电、焦炭、成品油、煤气、石油气、蒸汽等)以及含能(或称载能)工质(压缩空气、氧、氮、氢、水等)的计量;
⑵自产二次能源和含能工质及能源生产单位自用的一次能源的计量;
⑶生产过程中能源和含能工质的分配、加工、转换、储运和消耗的计量;
⑷生活和辅助部门(办公室、食堂、浴室、宿舍等)用能的计量;
⑸为能源平衡测试所需要安排的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