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4 经校验合格的检测装置,需贴上校正标签,用以区分校验状况(标签见附件)。
5.6不合格管制:
5.6.1检测装置检验不合格时,须暂停使用,并拟定校验计划,进行再校验。
5.6.2贴上不合格标签的检测装置,经再确认,不能使用时,提出申请报废处理。
5.6.3使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时,立即上报部门主管或品质部仪校员,并根据该检测仪器的使用情况和检验记录进行追溯,追溯日期以上次检验校准日为止,并对检验的产品所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5.8使用、搬运、保养及管制:
5.8.1检测装置由各使用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操作,非相关人员不得随意使用或更改参数,避免造成误差。
5.8.3检测装置的搬运应力求安全,体积较大或重量较重时,应由多人共同搬运或手推车搬动。
5.8.4送外校验的检测装置需以专人或专车送校,并来回包装避免重叠放置或相互碰撞,并注意运输的防震措施。
5.8.5暂停使用而留置现场的检测装置应保持清洁,并注意仪器校验期限等实际状况
5.8.6长期不用的检测装置应退回库房保管。
5.8.7使用者必须填写《日常保养记录表》,对检测装置进行逐项检查与保养。
5.8.8精密仪器禁止放置于震动台上或不安全的地方。
5.9报废: 当检测装置损坏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时,由品质部仪校员鉴定并填写《报废申请单》,经品质部经理审核后呈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