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照集团公司规定,除定量装车系统、地磅等大型不可拆卸计量器具外,其他计量器具一律实行送检制,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单位运行及计量器具备件情况,合理安排送检时间,确保计量器具检定工作有序进行。
四、根据计量法就地就近、经济合理的原则利用检测资源,凡集团公司内已建标可开展的检定项目的计量器具不得送外单位检定。
各相关单位按照《2017年寺河矿计量器具周检计划安排》进行检定工作,如需调整,经总工办协调后另行安排。单位擅自将计量器具委外检定的,费用由检定单位自行解决。矿外施工单位计量器具的检定、维修费用,由外施工单位自付。
五、计量器具凡跨市或跨省外检的,各相关单位负责与检定机构联系检定事宜;
费用超过3万元,各相关单位要签订计量检测合同,并到总工办备案。检定费由各单位填写费用报销单,项目名称注明为检定费,经总工办签字认可后到财务科报销,财务科要在总工办签字认可的情况下,方可对计量检定费用进行报销。
六、凡涉及贸易结算(包括集团公司内部结算)的计量器具,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保证贸易计量的准确性,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件3)。
七、所有计量器具检定必须填写《寺河矿计量器具检定申请单》,经总工办审批后,方可进行检定工作,未经审批擅自进行检定的,费用由本单位自理。申请单一式三联使用单位、审批单位(总工办)、检定机构各留存一联。
八、因计量器具未按照要求进行检定而导致事故的追究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