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强制检定的原则
(1)作为统一全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单位量值的依据和对社会实施计量监督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的范围。
(2)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是列入强制检定目录中的工作计量器具,是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仪器校正器具。还包括涉及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4个方面执法监督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
目前共有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61项。 判断一种工作计量器具是否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上述原则进行分析。它暨应是强制检定目录中列出的同时又必须是直接用于4个方面或是涉及4个方面执行监督中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5.强制检定的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强制检定是法律赋予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具体执行强制检定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中心任务。
(1)使用强检计量器具的单位,应按规定登记造册,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申请强制检定。对界限认定不清或经检查漏报的项目,由主管强制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核定。
(2)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应制定使用、维护、保养制度,设置专、兼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