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4 计量室应负责配备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依据的技术文件。
5.9.5 计量专业组应按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或自编检定规范进行检定(校准)。
5.9.6 开展监视和测量设备检定(校准)工作,应配备符合检定(校准)要求的实验室和辅助面积及受控的工作环境。见WI-QA-85《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工作环境》。
5.9.7 监视和测量设备经检定(校准)合格的检定员应作好记录并保存,开具合格证或粘贴合格标志连同实物通知使用部门取回。
5.9.8 监视和测量设备经检定(校准)不符合要求的应由修理员进行调整或修理,并由检定员作再检定,如无法修复的则进行降级或报废处理。
5.9.9 凡本厂不具备检定(校准)能力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由质保部仪器检测专业组委托有资格和能力的单位或上门检定(校准)或由使用部门按规定期限外送检定(校准)并将检定结果反馈给计量专业组。
5.9.10 对因检定周期变更可能引起的脱期计量专业组应给予合理的衔接弥补,比如先按原周期对监视和测量设备检定一次,到新周期再检定一次。
5.9.11使用者对周期内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设备有疑问或有异常可送计量专业组作要求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