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借出有哪些程序 大型精密仪器外借、外调、积压、报损、报废手续第十六条 设备的出借手续必须完备。院内单位互借,须由借入部门写出申请,并经借出单位负责人同意方可。归还时借出单位必须当面进行质量验收,如发现损坏或丢失附件,借方必须照价赔偿。外外单位来院使用仪器设备亦照此办理。
若使用院内场地和需要技术指导的需另付一定费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借出,必须事先经主管院长批准,借出单位应派员监督使用,其差旅费及生活补助费由借入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 长期闲置不用的大型精密仪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拨到别的部门。领用单位需填写仪器设备调拨单,将质量情况和积压原因等上报主管部门并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进行审定,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确系老化淘汰、年久失效、性能差,或损坏无法修复,无使用价值的大型精密仪器,保管人员按规定申请报废。使用单位负责组织有关计量检测专家鉴定并报教务处和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按报应处理。大型精密仪器外借、外调、积压、报损、报废手续第十六条 设备的出借手续必须完备。院内单位互借,须由借入部门写出申请,并经借出单位负责人同意方可。归还时借出单位必须当面进行质量验收,如发现损坏或丢失附件,借方必须照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