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专用夹具、钻模六个月检验校对一次,停产后又恢复生产的产品工装在生产前要校验,大型焊接工装每移动一次后需要重新校验。
3.2. 专用量规,(如螺纹极限塞规环规、光滑极限塞规环规、位置度量具等)正常使用情况下,六月校对一次。
3.3. 通用量具(如游标卡尺、千分尺、百分表、角度尺等)一年检验校对一次(6月、12月分批校验)。
3.4. 检验用的标准块规、直角尺、V形块、方箱等一年检验校对一次。(具体校验时间见附表1)
3.5. 对每一个工装量具,应建立原始使用校对记录,每次检验校对后,应在原始记录和合格证上注明检验校对日期及合格与否的结论,合格证一式两份,一份随工装量具发给操作工人,一份库房留存。
3.6. 库房管理人员,对发出的量具的正确性和合格性负责,对使用到期需要进行检验校对的量具负责收回,交质检部检验校对,大型工装不便移动时,由检验人员现场检验。
3.7. 对于本公司不能检验校对的工装量具,由质检部送到有检验校对资格的单位检验校对 。
3.8. 工装量具检验校对的标准及检验方法,由技术部提供资料或现场指导。
4. 工装量具的修理及报废
4.1. 工装量具检验校对不合格时,由检验人员出具书面修理通知书 ,库房人员对该量具停止发放使用。并送到修理部门进行修复,修复合格后, 出具仪器校正合格证书,库房才能再发给操作者使用。不合格的工装由生产部和车间负责修理。
4.2. 经检验确定不能修复的工装量具,由修理部门出具报废通知单,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重新下达计划制造或外购。对报废的工装量具,库房人员要作毁坏性的处理,以免流入生产线再次使用,造成产品报废。
4.5. 量具的管理、校对完全由库房人员负责,按检验校对周期进行收集,交质检部进行检定、校对,工装的检验、校对、修理,由质检部负责组织实施。
4.6. 未按规定检定周期收集量具,处罚库房当事人每件10元,未按规定周期检验校对,每件处罚质检部当事人15元,处罚质检部领导5元。由于量具或工装不合格造成质量事故按损失价值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