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监部门对压力表未定期检定的行政处罚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适用于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知,强检的压力表和非强检的压力表未定期检定,都是违法行为,质监部门都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安监部门对压力表未定期检定的行政处罚 根据现有的仪器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安监部门对“压力表未定期检定”的违法行为是没有行政处罚权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发现“压力表未定期检定”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但是,发现压力表未定期检测就移交,在实际工作中也不现实。另外,移交需要一定的期限,在移交期限内,如果因压力表的问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执法人员需负相应责任。
笔者认为,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应属于安全设备,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再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第(六)项,可以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大部分企业在收到《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后,会按照要求整改。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到期进行复查时,企业没有按照要求整改,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安监部门不应给于行政处罚,而是移交给质监部门。 对于非强制检定的压力表(如B级和C级),如果企业未按照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检定,安监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如压力表的数量或未检时间),决定是否移交或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结论
1、用于安全防护的共3类10种压力表需强制检定,检定周期为每半年至少一次;
2、非强制检定的压力表也需定期检定,检定周期由企业自行确定;
3、简单压力容器用压力表是否需要强制检定,由简单压力容器投用日期决定;
4、固定式压力容器、工业管道和锅炉用压力表的检定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
5、化工企业用压力表分为A、B、C三级,各级检定周期不同,其中监视用压力表,不需周期检定;
6、安监执法人员发现“压力表未定期检定”问题,可以移交质监部门或要求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安监部门不应给予行政处罚。